湘政辦發〔2022〕10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省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損失責任追究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2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省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損失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省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損失責任追究工作,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資委令第37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屬國有企業及其獨資、控股或具有實際控制力的各級子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股權代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等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企業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管理權限,遵照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分級分類、懲防并舉等原則,建立追責工作制度,明確追責工作職責,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第四條 在追責工作中,涉及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構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五條 責任追究范圍。在集團管控、風險管理、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資金管理、產權股權及資產轉讓、固定資產投資、投資并購、改組改制、境外經營投資等方面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條 追責處理方式。包括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條 資產損失認定。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其金額及影響,可根據司法、行政機關等依法出具的書面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技術鑒定機構等專業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企業內部證明材料等,綜合研判認定。
資產損失按金額大小和影響程度劃分為一般資產損失(單筆損失在100萬元以下)、較大資產損失〔單筆損失在1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以下〕和重大資產損失〔單筆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含)〕。損失金額雖未達上述標準,但損失后果嚴重,影響企業持續經營的,認定為重大資產損失。
第八條 責任認定。違規經營投資損失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一)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主管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領導責任是指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九條 違反規定瞞報、漏報或謊報較大及以上國有資產損失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比照領導責任和主管責任進行責任認定。
第十條 追責處罰。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發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除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外,應當根據程度及影響對企業相關責任人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一)造成一般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或停職等處理,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50%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50%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
對領導責任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等處理,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30%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30%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
(二)造成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等處理,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5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3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三)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視情節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視情節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禁入限制等處理,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5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四)責任人在責任認定年度已不在本企業領取績效年薪的,按離職前一年度全部績效年薪及前3年任期激勵收入總和計算,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五)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按照黨紀處分、政務處分、責任追究等扣減薪酬處理的最高標準執行,不合并使用。
責任認定年度是指責任追究處理年度。在責任追究處理年度無任職或任職不滿全年的,按照最近一個完整任職年度執行;若無完整任職年度的,參照處理前實際任職月度(不超過12個月)執行。
第十一條 企業以集體形式違規決策,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承擔集體責任,給予有關經營決策機構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造成重大資產損失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按照規定程序予以改組;決策參與者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所屬子企業違規決策,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上級或更高層級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比照本辦法第十條領導責任進行追責處理。
第十三條 組織實施。責任追究工作一般遵循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處理和整改等程序。企業負責本企業一般、較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開展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或認為有必要直接組織開展的責任追究工作,指導和監督企業開展違規經營投資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第十四條 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決策程序以及執行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管理權限,依規依紀依法予以終身追責。
第十五條 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任職期間對企業重大決策,在重大決策過程或執行中,違反《湖南省國資委關于印發監管企業“十嚴禁”規定的通知》(湘國資〔2021〕268號)規定和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終身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程序和議事規則決策的;
(二)超越職權、承受能力決策的;
(三)開展脫實向虛、非主業投資或與自己主業無關的期貨交易、不做盡職調查和盡職調查不充分投資的;
(四)為他人提供擔保、為他人拆借資金和開展理財、炒股、融資性貿易的;
(五)做虛賬假賬的;
(六)對違法違規的決策不反對、不制止的;
(七)對有時限要求的重大決策事項久拖不決的;
(八)拒絕、推諉、拖延執行決策,導致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
(九)不完全執行、變相執行或者執行中偏離決策方案,導致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
(十)決策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影響決策目標實現,決策執行單位未及時報告的;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六條 相關事項屬于盡職合規免責事項清單的,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予以容錯;屬于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及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重要工作安排,非人為因素產生的正常損失的,按“三個區分開來”可免責。
第十七條 各市州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責任追究相關制度。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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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